人處於痛苦時,應不應該自殺?
事實上,人有"權"決定一些事情,但不能礙著其他人。
我同意人有"權"自殺,但這不代表他自殺是好的。尤其當誘使他自殺的原因是「處於痛苦」,那他更不該自殺,因為無論他是何原因而處於痛苦,他皆有「能力」擺脫「痛苦」。有能力,是因為他是高智商動物─人;而擺脫痛苦的方式,靠的是「想法」。
舉些例子,如果你沒有手,也可以透過想法,讓你擺脫自卑、憤世紀俗、痛苦、難過─例如Nick Vujicic。如果你是重症病患,也可以靠想法讓你擺脫怨天尤人、自怨自艾─例如聖嚴法師。
因位人是高智商動物,所以有能力讓自己的情緒"越陷越深",或者轉向光明...既然人有"能力"讓情緒轉向光明,就代表「if"處於痛苦"true,then"尚未使用這個能力"true」。
這是我反對自殺行為的原因,同樣我也反對人一直長時間處於痛苦、難過的情緒。
不過我同意人有放棄自己生命的權力。換言之,"我"只能勸他不要自殺,但沒有權力強制不讓他自殺。
我的觀點應該可以解釋一些諸如安樂死、懲罰自殺的法律、強制阻止自殺的行為等等的問題。
P.S.其他不直接因「處於痛苦」而自殺的案例,諸如自殺炸彈客、世界末日(Armageddon_1998film)的Harry、文天祥「一死之外,無可為者。」,在此先不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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